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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15 16:33     来源:     作者:    点击: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学砺能、自主友善的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院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期间,招生就业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处提供名单给学生处,学生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经辅导员及系部签字同意,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见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第一周内学生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

学生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各系负责学生注册的具体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期持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单(新学年第一学期还须持学杂费收据)到所属系、班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系、班须在开学后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生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学院《考试管理条例》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二周;因伤、病不能参加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医院核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病情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的由各系部负责人审批;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处有关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的,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办理手续,有特殊情况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按准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各班学生出勤情况清查和记载,考勤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学生考勤统计表》,并于每学期期末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对在校学生上一学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做学年鉴定。通过个人小结、同学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鉴定和学院审议等程序进行。各系负责组织填写《学院学生鉴定表》(简称《鉴定表》),考核结束后,将《鉴定表》送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教务处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要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时,要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纳入综合测评,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不得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就读一个学期以后,如符合学院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专业委员会审批公示后,报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条件,经学院批准后按程序办理,报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 转学操作流程

(一)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经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复审通过后,提交学院转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经公示无异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学院的审核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三)拟转入学校的职能处室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理接收手续。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

(四)学生填写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由拟转入高校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转入高校后,由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在未完成备案手续前不得私自接收学生入读。

(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七)转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学院将在公示栏或者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

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创业或参军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具体参看第三十条第二、三条款)。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二)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系部及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其它原因休学

(一)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系部及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院鼓励学生休学创业,每次休学时间为1-2年,可连续休学,休学期限到,应及时复学或续办手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三)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学院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保持与辅导员及学籍管理部门的联系。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要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按照学院《学生升级、留级、跳级、退学、毕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到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报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院、系学生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院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需要走读的,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走读学生管理办法》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据《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照<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处分,由班主任、辅导员全面负责查究,召开班委会讨论,提出初步处分意见,上报系部研究,由所在系部审核决定后,将处分材料交学生处备案,再由学生处及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号、行文,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