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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15 16:44     来源:学生处     作者:钟勇    点击: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院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期间,招生就业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处提供名单给学生处,学生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经辅导员及系部签字同意,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保持与辅导员及学籍管理部门的联系。学生退伍时应按时复学,因转士官或提干不能按原期退伍复学的,应及时与辅导员或学院联系,说明情况并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第一周内学生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各系负责学生注册的具体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期持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单(新学年第一学期还须持学杂费收据)到所属系、班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系、班须在开学后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生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考勤,具体按学院《学生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学院《考试管理条例》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不能参加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医院核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病情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由各系部负责人审批;一周以内由学生处有关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的由分管院领导审准,审批后应持请假条到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办理手续,有特殊情况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按准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各班学生出勤情况清查和记载,考勤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学生考勤统计表》,并于每学期期末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对在校学生上一学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做学年鉴定。通过个人小结、同学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鉴定和学院审议等程序进行。各系负责组织填写《学院学生鉴定表》(简称《鉴定表》),考核结束后,将《鉴定表》送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教务处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要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真实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不得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读一个学期以后,如符合学院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专业委员会审批公示后,报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按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由于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其他学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条件,经学院批准后按程序办理,报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出的学生,须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经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经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复审通过后,提交学院转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经公示无异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学院的审核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二)申请转入的学生,由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理转入手续。拟转入学生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并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转入高校后,由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在未完成备案手续前不得私自接收学生入读。

(四)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转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学院在公示栏或者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

(二)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与我院学籍管理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合作项目,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与我院学籍管理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系部及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创业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系部及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每次休学时间为1-2年,可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三)其它原因休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系部及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学院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保持与辅导员及学籍管理部门的联系。

(五)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给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六)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未经批准不得返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担负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七)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保留学籍的,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办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已病愈可继续在校学习,经班主任、系部、学生处领导、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创业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系部、学生处领导、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提供《退伍证》等相关退役证明申请复学,经班主任、系部、学生处领导、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情况,取消复学资格,并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五)学生复学应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退伍复学的学生可根据其本人申请和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优先转入其他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相关规定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与结业按照学院《学生升级、留级、肄业、结业、毕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等关键学籍信息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由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报请省教育厅审核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报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